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熟悉]:
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函(2013)29号)。其中规定: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1)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2)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
(3)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4)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主要保护对象属于下列情况的,调整时不得缩小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或对保护区核心区内区域进行调换:
(1)世界上同类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且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类型。
(2)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自然遗迹,且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3)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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