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掌握)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三全管理
全面、全过程、全员管理
10.2.4(掌握)项目建设参与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适用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1)业主方
1)应保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安全施工许可证,核查有关参与方的资质和相应的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2)建立并保持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参与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3)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2)工程监理方
工程监理方属业主方范畴,受业主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工程总承包方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方应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4)施工承包方
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施工承包方负责人依法对本组织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0.2.5(熟悉)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专职机构
(1)专职机构的功能
1)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提供支持,包括建立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监督和检查职业健康安全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3)向管理层提供职业健康安全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和教育。
(2)专职机构的独立性 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向最高管理者或其代表报告,并根据组织的授权,制止现场发生的不安全行为。
(3)专职人员的素质要求 应具备职业健康安全专业知识和经验,善于发现并敢于揭露安全隐患,勇于坚持原则。
10.2.6(掌握)员工安全作业的权利
(1)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2)知情权利: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批评和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撤离危急场所的权利
(5)获得赔偿的权利
建设项目的安全控制
10.3建设项目的安全控制
10.3.1(掌握)建设项目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控制
(1)危险源与事故
1)危险源是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的主要对象。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载体或物质。这是事故发生的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造成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这是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包括:
· 偏离规定要求而未能完成预定任务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 系统设备未能完成预期功能等物的不安全状态;
· 以及导致物的故障或人的失误的不良环境因素。
2)事故是“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或损失的意外情况”,是上述两类危险源同时作用导致的结果。
(2)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
1)危险源的识别。采用专家调查或安全检查等方法,主要从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和生理性、行为性方面来识别
2)危险源的评估。危险源分级和分级风险控制措施。
表10—1 危险源风险分级表
(3)风险控制策划
1)可忽略风险。不采取措施,不保留文件。
2)可容许风险。不增加额外控制设施。需要监视,以保证控制措施的维持;应考虑改进,但不增加额外成本。
3)中度风险。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降低风险的措施。如果该风险与严重伤害后果相关,须进一步评价,以确定是否需要改进控制措施;应保证适当投入预防成本。
4)重大风险。直至风险降低后才可以开始工作。如果风险涉及正在进行的工作,应采取应急措施;需要保证大量的资源投入。
5)不可容许风险。只有当风险降低后才可以继续工作。如果投人大量资源也不能降低风险,必须禁止工作。
(4)风险控制方法
原则:主动性预防
1)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方法。
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和隔离危险物质等。为了防止或减小事故损失,可采取隔离、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措施。
项目建设还可能遇到不可控制的天气、海洋、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界引发的风险,只能采取预测、预防、应急计划和应急救援等措施,以尽量消除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第二类危险源的控制方法。
提高各类设施的可靠性以消除或减少故障、增加安全系数、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改善作业环境等,最重要的是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克服一切不利于安全的不良操作习惯,严格按章操作,并在生产中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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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