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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基金法律法规考点: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发表时间:2015/11/5 10:23: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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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众多,基金资产规模巨大,因此,基金管理人如何履行职责事关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明确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是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⑨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对于上述法定职责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着严格的受托责任,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具体负责基金管理人的运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为促使其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必须规范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行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法律法规有必要限制其某些行为。传统上,法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以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或者运用其管理的证券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也受到严格禁止。

但是,绝对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管制方式不但剥夺了其通过资本市场增加财富的机会,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和执法成本,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如利甩未公开信息交易或者规避监管的行为。例如,对与基金从业人员具有紧密财产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证券的行为,就难以依法绝对禁止。

因此,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思路和做法,一方面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另一方面强化对其监管。即在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债权、封闭式基金、可转债等证券;同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事先申报,披露其投资行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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