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交易过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做了如下规定: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做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此外,凡房地产转让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转移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房地产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用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拟定,一般应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2)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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