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五、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体制是房屋和土地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密不可分,房地产登记应当一并完成,但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有一个过程。长期以来我国将房屋与土地实行分部门管理的体制,将登记机构与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挂钩,导致我国房地产登记中,一般是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土地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分别进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些地方已经将房地产和土地统一在一个部门管理,实现了房地产的统一登记。
六、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地产经纪业务主要涉及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及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行使的指导、监督等管理活动,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是指履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包括国务院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房地产交易、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及权属转移初审手续;
4.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征收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税款;
5.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6.建立定期的市场交易信息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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