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开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交全国人大审查批准。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为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适当提高。具体收取比例分为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4.社会保障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是指政府通过社会保险缴费、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收支预算。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明确政府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10年国务院决定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过几年试编后,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1)指导思想和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二是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三是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四是相对独立,有机衔接。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五是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2)编制范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条件成熟时,也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3)编制方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
(4)编报和审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报告。
(5)执行和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6)决算。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上述四类预算并非完全独立,而是一个有机衔接的整体。能够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应当统一纳人公共财政预算;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人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应当纳
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应当统筹纳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过一般性税收、社会保障费(税)及其他渠道筹集和安排的、专门用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收支,应当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目前正在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过渡到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基础,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相对独立,各预算间可进行适当调剂,例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分收入可用于弥补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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