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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资料:个人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7/7/7 10:12: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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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一、概述

个人所得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知识点二、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三、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稿酬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财产租赁所得;(10)财产转让所得;(11)偶然所得;(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知识点四、税率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0%。

知识点五、计税依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八)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知识点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上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上述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

知识点七、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4)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6)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7)保险赔款。

(8)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0)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

(1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

(12)香港个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

(13)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4)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5)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1)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知识点八、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2、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3、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二)代扣代缴

1、代缴义务人

2、申报地点

3、申报期限

4、申报方式

5、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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