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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笔记:行政法基础知识

发表时间:2012/6/15 10:34: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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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P230,:5条

按照以上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P230:6条

(七)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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