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特殊用工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使用劳动者,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而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但是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专门规范。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作出修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二)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协议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六)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七)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八)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和比例
(九)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的过渡事项规定
(十)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以小时计酬为主;二是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4小时。《劳动合同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主要有: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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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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