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知识点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做了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知识点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①矿山井下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知识点三: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一)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即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劳动一般是指在当日^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者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人劳动时间。
(三)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保护。女职工在产期内,享受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国家规定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98天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损产期前15天的休假。女职工如果是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用于哺乳其婴儿的时间。《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徘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知识点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就业年龄
(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
(三)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四)未成年工的身体检査制度
知识点五: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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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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