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看承包人提出的补偿是否合理
→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三项)
→与合同对照,事件确实造成了承包人成本的额外支出与工期的延误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审查(五步)
→事行事态调查,分析了解事件经过与前因后果
→对损害事件原因进行分析
→分析索赔事由
→对实际损失进行分析
→对证据资料进行分析
■工程师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确定应予补偿的额度
→与承包人要求有差距时进行协商
◇工程师做出索赔处理决定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如未答复视为已认可索赔
→索赔事件持续进行,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进行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师的处理不是终局决定,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承包人不满意,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处理
■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时,报请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处理意见
◇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可签发证书
■承包人是否接受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处理决定,索赔事件处理结束
◇承包人不同意,即引起合同争议,可以协商、仲裁、诉讼
3. 工期索赔
3.1 关于工期延误的一般规定
■工期延误的含义
◇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记原则-非承包人原因)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工程师未能提供指令批准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其它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的情况
【难点】工期索赔与一般索赔时间上的区别
◇一般索赔是两个28天,而工期索赔是2个14天
■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
◇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保修期
◇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
3.2 工期延误的原因分类(三种原因)
■业主或工程师引起的工期延误
◇14种情况
■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施工组织不当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返工
◇资源配置不足造成延误
◇开工延误
◇劳动生产率低
◇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
◇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污染等
◇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阻碍引起的延误
3.3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网络分析法
◇如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
◇如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可以批准延误的时间=延误时间-总时差
◇如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拖后m天,而该工作的总时差为A,自由时差为B,此时
◇M≤A, M≤B,则对总工期和紧后工作无影响
◇如M>A或>B,则对总工期推后M-A,使紧后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推后M-B
■比例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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