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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复习讲义(66)

发表时间:2011/9/28 15:59: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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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债权

1.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分类

(1)以债的发生原因可作如下分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

(2)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多人之债又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识别性标记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含专利权和商标权)。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使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包括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等,其中专有使用权是基本的核心权利。

(四)人身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

人格权主要包含以下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2.身份权

身份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份的支配,身份是具体主体在群体中的特定地位。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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