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府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政府非税收入的取得, 凭借的是政府拥有的公共权力和对国有资产的产权权利。
知识点一、公共物品与非税收入的取得
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向使用者直接收费, 也很难通过非税的方式为该公共物品筹资。因此,政府提供纯公共物品的成本只能通过强制征税加以弥补。
因此,对准公共物品成本的补偿,应当采用非税的形式,按照消费主体从准公共物品使用中获得的收益收取相关费用。
一般认为,通过收费方式对准公共物品的成本进行补偿, 可起到改善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经济制度的扭曲程度、改进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受益公平原则以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作用。
知识点二、外部经济与非税收入的取得
政府具有的社会职能决定了政府必须对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负的外部效应进行社会治理,从而矫正负的外部效应。
政府按照社会治理负的外部效应所需成本来确定收费, 让生产负的外部效应的主体承担其活动成本。这种带有惩罚性的非税收入形式,是政府利用利益机制约束微观主体产生负的外部效应的重要手段, 它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相互配合, 能够比较有效地矫正微观主体的行为模式,从而约束其负的外部效应频繁发生。
在政府非税收人中, 各种罚没收入即属于矫正性收入。
知识点三、国有产权与非税收入的取得
国有资产收益是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国有资产产权,从国有资产使用者手中取得。
政府代表国家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政府由此可以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凭借公共权力获得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
在政府非税收入中, 体现国有产权的收入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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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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