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①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②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③加快制度化进程。
(3)市场约束。新协议强调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①富有成效的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从而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②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四)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
2009年中以来,基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发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资本监管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普通股充足率为4.5 %,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为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效应,巴塞尔委员还建立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是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二是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最低要求为0~2.5%。待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本轮危机期间商业银行的去杠杆化过程显着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负面影响。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引入基于规模、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0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为增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引人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一是流动性覆盖率,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是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
(4)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巴塞尔委员会决定设立为期8年(2011—2018年)的过渡期安排。各成员国应在2013年之前完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工作,为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并从2013年初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随后逐步向新标准接轨,2018年底全面达标。2015年初成员国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2018年初开始执行净稳定融资比例。
(五)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我国一直积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监管经验,并特别重视结合国情,坚持循序渐进,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但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而言,实施新协议的挑战是巨大的。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国对过去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协议中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2011年4月,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中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协议Ⅲ,颁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以推动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工作。
相关文章: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