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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合同的订立3

发表时间:2012/11/1 15:50: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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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顺利的参加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小编特整理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和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不是法律法规,它是将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式样等制定出规范的、指导性的文本,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宣传和推广,引导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以实现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实践证明,示范文本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约定缺款少项、防止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格式条款(了解):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成立应当承担的责任。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

3.合同尚未成立: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且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三)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重点):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4年考题:《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

A 订立合同时,由于本方对合同风险估计不足,履行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应由自己负责;

B.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由于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的损失,应由委托人承担;

C.由于本方授权签订合同代表的失误而受到的损失,追究代表人缔约的过失责任;

D.因订立合同时对方提供虚假情况而使本方受到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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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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