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材料、通用型设备采购招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17.划分合同包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基本单位
基本单位是合同包
投标人可投一个或几个包,但不能投一个包中的某几项
■划分包的主要考虑因素
有利于投标竞争
工程进度与供货时间的关系
市场供应情况
资金计划
18.通用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人的资格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业绩良好。有相同或相近设备(或材料)的供货业绩及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改进措施。
(5)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等。
19.评标的基本原则
不仅看材料、设备本身报价高低,还要考虑招标人在货物运抵现场过程中可能要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设备在评审预定的寿命期内可能投入的运营、管理费用的多少。
20.评标方法

21.大型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概述
大型工程设备一般为非标准产品,需要专门加工制作,一般没有现货,需要采购双方订立采购合同之后进行专门加工制作。
大型工程设备釆购招标具有标的物数量少、金额大、质量和技术复杂、技术标准高、对投标人资质和能力条件要求高等方面的特征。
22.招标方式

23.招标机构及投标人资格

24.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范围
(1)国家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2)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中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5)政府采购项下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需要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25.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11条)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財,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的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26.投标文件的偏差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授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7.算术错误的更正方法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8.从商务角度被均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情况(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3)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4)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8.从商务角度被均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情况(其投标将被拒绝)(续)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
29.从技术角度,下列投标也将被拒绝(5条):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29.从技术角度,下列投也将被拒绝(续):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5)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
30.详细评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详细评审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计算评标总价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
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
31.最低评标价法的量化方法

32.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价法时,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否决投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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