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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建设工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除相关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告》(建质[2010]111号)的要求,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等级划分开展相关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明确相应责任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除积极配合做好上述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外,还应做好由于事故对工程产生的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三是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四是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档案。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相继颁布,完善了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此外,有关合同文件还是界定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3.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2)质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失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其范围是否继续扩大,程度是否已经稳定等)。
4)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项目监理机构所掌握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
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4.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包括: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根据它们可以查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施工时的情况,如:施工时的气温、降雨、风力、海浪等有关的自然条件;施工人员的情况;施工工艺与操作过程的情况;使用的材料情况;施工场地、工作面、交通等情况;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等。借助这些资料可以追溯和探寻事故的可能原因。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例如,材料批次、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施工单位抽检或试验报告等。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例如,混凝土拌合料的级配、水灰比、坍落度记录;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沥青拌合料配比、出机温度和摊铺温度记录等。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例如,对地基沉降的观测记录;对建筑物倾斜或变形的观测记录;对地基钻探取样记录与试验报告;对混凝土结构物钻取试样的记录与试验报告等。
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确定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对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签订。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包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鉴定验收。
其目的是消除质量缺陷,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后续施工的正常进行。
其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要以分析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原因为基础,结合实地勘查成果,并尽量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因同类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常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案,在确定处理方案时,应审核其是否遵循一般处理原则和要求,尤其应重视工程实际条件,如建筑物实际状态、材料实测性能、各种作用的实际情况等,以确保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构配件、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属于修补处理类的具体方案很多,诸如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补强、表面处理等。某些事故造成的结构混凝土表面裂缝,可根据其受力情况,仅作表面封闭处理;某些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蜂窝、麻面,经调查分析,可进行剔凿、抹灰等表面处理,一般不会影响其使用和外观。
对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补强处理,这样往往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缺陷。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例如,某防洪堤坝填筑压实后,其压实土的干密度未达到规定值,经核算将影响土体的稳定且不满足抗渗能力要求,可挖除不合格土,重新填筑,进行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缺陷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②有些质量缺陷,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③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④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不论哪种情况,特别是不做处理的质量缺陷,均要备好必要的书面文件,对技术处理方案、不做处理结论和各方协商文件等有关档案资料认真组织签认。对责任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合同中约定的罚则应正确判定。
(2)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1)试验验证。即对某些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可采取合同规定的常规试验以外的试验方法进一步进行验证,以便确定缺陷的严重程度。如,公路工程的沥青面层厚度误差超过了规范允许的范围,可采用弯沉试验,检查路面的整体强度等。监理人员可根据对试验验证结果的分析、论证,再研究选择最佳的处理方案。
2)定期观测。有些工程在发现其质量缺陷时,其状态可能尚未达到稳定仍会继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过早作出决定,可以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观测,然后再根据情况作出决定。有些有缺陷的工程,短期内其影响可能不十分明显,需要较长时间的观测才能得出结论。对此,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协商,是否可以留待责任期解决或采取修改合同,延长责任期的办法。
3)专家论证。对于某些工程质量缺陷,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或问题很复杂,有时仅根据合同规定难以决策,这时可提请专家论证。而采用这种办法时,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尽早为专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情况和资料,以便使专家能够进行较充分、全面和细致地分析、研究,提出切实的意见与建议。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方法,对于监理人员正确选择重大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十分有益。
4)方案比较。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作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例如,结构构件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可采用改变结构构造来减少结构内力、结构卸荷或结构补强等不同处理方案,可将其每一方案按经济、工期、效果等指标列项并分配相应权重值,进行对比,辅助决策。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验收手续,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的,监理人员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