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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考试复习辅导资料15

发表时间:2016/1/7 17:29: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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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本规则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负债包括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其中:

1.非单位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提取的非单位准备金。

2.其他负债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而确认的除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以外的负债,例如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应付保单持有人的给付款、应付退保金等。

(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1.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9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其中,保险公司应当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独立账户负债的披露要求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特殊性质和风险,本规则第10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负债认可标准,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确定其认可价值。由于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付赔付款”等负债项目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对独立账户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进行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上述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进行了认可和列报。

关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综合收益

(一)投资连结保险导致的资产和负债变动

本规则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导致的资产变动或负债变动,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会导致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发生变动。

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事项主要有:

(1)收取投资连结保险保费。

(2)收取风险保费、资产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全部计入承保业务收益中的直接业务保费,因此,保险公司收取的风险保费、资产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不增加公司资产,而是减少了单位准备金负债,从而计入综合收益。

(3)退保或部分领取。退保或部分领取时,退保金增加,单位准备金减少。如果保险公司收取退保费用,退保金的增加额小于单位准备金的减少额,退保或部分领取会减少公司负债。如果保险公司不收取退保费用,退保金的增加额等于单位准备金的减少额,退保或部分领取使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等额同增同减。

(4)保险公司计提的非单位准备金减少。

(5)保险公司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收益。

(6)保单持有人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收益(或损失)。

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事项有:

(1)收取的保费转入投资账户使单位准备金增加。

(2)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会导致单位准备金减少,给付增加。对于没有风险保障的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给付保险金使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等额同增同减。

(3)保险公司计提的非单位准备金增加。

(4)保险公司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损失。

(5)保单持有人投入投资账户的资金产生投资损失(或收益)。

除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或损失引起的资产负债变动外,上述资产负债变动均计入承保业务收益或投资业务收益。

(二)投资账户投资收益对保险公司综合收益的影响

1.投资账户收益是保险公司运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收入或损失。包括已实现投资收益和未实现投资收益两部分。已实现投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2.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收益或损失完全由保单持有人享有或承担。因此,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产生的投资损益不应当计入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但是,按照现行精算规定和会计制度,评估单位准备金时按市价确定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因此,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或损失)引起的单位准备金增加(或减少),会减少(或增加)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中的承保业务收益,最终影响综合收益。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时,要剔除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对综合收益的影响,详细说明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务指南。

3.如果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投入了资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投资比例承担投资风险,将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中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计入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即计入投资业务收益。

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投资账户投资收益×(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单位数)〕

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投资账户投资收益×(投资账户单位数-保险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单位数〕

关于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L-1、明细表IL-2、明细表IL-3的格式和内容披露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以下信息:

1.各投资账户中银行存款、债券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基金投资、股票投资等资产的期末评估价值和评估原则。

2.各投资账户中卖出回购证券、应交税金等负债的期末账面余额。

3.各投资账户期末的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价值、单位准备金。

4.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未实现利得等,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未实现损失等。

5.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保单持有人投入和收回的资金、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等情况。

关于附则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5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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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天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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