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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iz303017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7/4/20 10:20: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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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3017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5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

7、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的规定处罚( 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2)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处罚( 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8、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以上第(1)、(3)、( 4 )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10、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 通知书;

(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千分之10 以下的罚款。

13、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82条的规定处理(即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知识点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知识点四: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知识点五: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知识点六: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知识点七:其他法律责任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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