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iz3070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1988年12月颁布的《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轮换考点)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1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 )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
(3 )纳入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4)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5) 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6 )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注意: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轮换考点)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 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例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13表示是2013年批准发布;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2007,其中g b /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 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1)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3 )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 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知识点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常考点)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4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6 )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4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的信息技术标准;
(6 )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注意: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 般也是5年复审1次。
知识点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知识点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1995年6月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1、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2、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推荐性的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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