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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iz306055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7/5/9 10:35: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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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6055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轮换考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知识点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知识点三:政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釆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主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 )进入被检査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 )对检査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知识点四: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

《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知识点五: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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