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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建筑工程真题演练一

发表时间:2014/7/19 9:35: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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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工期为520d,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价款按照月进度审核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支付至合同总价85%停止支付,剩余款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尾款。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6月20日,基坑开挖时突降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局部垮塌,加固及清理等用时4d;7月20日,再次遇到罕见大暴雨,基坑边坡另一处垮塌,加Nit:清理等工作用时15d;施工单位迅速收集资料,于7月28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单,并于7月30日提交工期索赔19d的相关索赔证据与资料。

事件二:结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局部变更,于10月10Et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正式变更通知和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对原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并组织施工;1O月31日,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工程的新价格计算方法和总价款报告遭到业主的拒绝。。

事件三:施工中,按照施工单位月申报已完工程量累计已达1760万元,但在约定支付日期业主仅支付了1000万元,施工单位于当日停工,并向建设单位要求补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及自计量确认开始起应付款的货款利息。

问题

(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3)事件二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指出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并指出正确做法。

解析:(1)事件一中,施工单位19d的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两次工期延误均由突降罕见大雨引起,属不可抗力,工期应可以顺延。但第一次事故发生时间是6月20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是7月30日,已超过规定28d提出索赔意向的时限,故第一次事故的4d工期索赔已无法成立。但第二次事故的15d索赔建设单位应予以顺延。

(2)施工单位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因为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原因;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不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范围;

4)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索赔意见通知和索赔报告。

(3)建设单位做法合理。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变更确定后的14d内提出变更-丁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施工单位在变更确定后14d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估价申请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事件二中,施工单位于10月10日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并按变更组织了施工,但在1o月31日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已超过14d期限,故建设单位的拒绝是合理的。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做法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一:施工单位于当日直接停工;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所有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妥之二:向建设单位要求自计量确认开始的贷款利息;

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应为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d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4背景

某幕墙公司通过招投标从总承包单位承包了某机关办公大楼幕墙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承包,合同工期180个日历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按照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应在8月1日交出施工场地,但由于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的主体结构没有如期完成,使幕墙开工时间延误了10d。

事件二:幕墙公司向某铝塑复合板生产厂订购铝塑复合板,考虑该生产厂具有与本工

程规模相符的幕墙安装资质,幕墙公司遂与该厂签订了铝塑复合板幕墙供料和安装的合同。总承包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幕墙公司解除铝塑复合板安装合同。

事件三:对办好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幕墙公司已进行封闭,但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个别施工部位的质量还有疑虑,要求重新检验。

事件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幕墙公司与发包人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为一年。

问题

(1)事件一中,幕墙公司可否要求总包单位给予工期补偿和赔偿停工损失?为什么?

(2)事件二中,总承包单位要求幕墙公司解除铝塑复合板安装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3)事件三中,幕墙公司是否可以因这些部位已经进行过隐蔽工程验收而拒绝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的费用应由谁负责?

(4)指出事件四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期限的错误,说明理由并修正保修期限。233网校题库填写我的答案插入图片 本题共24分,您的得分 纠错收藏我要提问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233网校解析:(1)可以。

理由:因为《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所以幕墙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2)合理。

理由:因为幕墙公司是分包单位,《合同法》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幕墙公司与铝塑复合板生产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应予解除。

(3)不可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8条规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重新检验合格,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费用和工期延误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4)幕墙属于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幕墙工程又有外墙面的防渗漏问题,对于它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本工程《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错误。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本工程保修期限应为2年,墙面防渗漏保修期限应为5年。本工程的《保修书》中质量保修内容、期限均违反规定,应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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