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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i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发表时间:2017/4/19 9:57: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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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知识点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轮换考点)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意: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

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意: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正确行为(4种):(1)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2)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含有虚假内容的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盖章(3)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4)分包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上,必须加盖总包项目负责人签章

知识点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知识点三: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1 )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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