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z306042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知识点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1、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 )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7)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知识点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2、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知识点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1、《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规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知识点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1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4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5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6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7)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知识点五: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轮换考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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