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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iz306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7/5/3 10:25: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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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6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 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点二: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 分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三: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1 )依法不予延期的;( 2) 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4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规定,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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