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知识点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知识点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知识点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六: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时,注册建造师制度尚未建立,但 “等注册执业人员” 对建造师应该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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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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