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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iz30503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7/5/2 9:53: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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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503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6)走私文物的;

(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8)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知识点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知识点三: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撞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绺、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知识点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五: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 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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