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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iz3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7/5/2 9:53: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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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太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住。

知识点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知识点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缉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if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知识点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知识点六: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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