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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辅导讲义第一讲4

发表时间:2013/10/16 13:20: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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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重点考试科目,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物权法(4分)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 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1、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时设立。(10真)(注:超纲题)

A、合同签订

B、备案

C、交付

D、登记

答案:D

例2、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是( )。(10真)(注:超纲题)

A、正在建造的航空器

B、土地所有权

C、生产原材料

D、荒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B

例3、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 )作为抵押物的,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0真)

A、交通运输工具

B、正在施工的建筑物

C、生产设备、原材料

D、正在加工的工程模板

E、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E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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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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