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在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变化较大,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二级建造师教材的相关重点!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知识点七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1、合同人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2、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定的程序;3、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的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另一种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又称概括转让。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诈欺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的订立的合同。
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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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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