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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辅导讲义第四讲3

发表时间:2013/11/21 10:56: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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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重点考试科目,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2Z2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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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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