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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法规第四章新考点:相关合同2

发表时间:2014/3/25 13:30: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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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在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变化较大,本文章帮助您系统复习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了解二级建造师教材的相关重点!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相关合同

知识点二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买受人,转移标的物并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抑制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买卖标的物及其有关权证和单证;(3)对表的物的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买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2、试用买卖;3、招标投标买卖;4、拍卖;5、易货买卖。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物主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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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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