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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内部精选试题7

发表时间:2014/8/8 9:37: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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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内部精选试题答案及解析

1.A

【解析】本题考核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因此本题选项A正确。

2.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选项ABD中所述的出资方式错误。

3.A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诉讼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选项A正确。

4.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19人组成,因此,选项B正确。

5.A

【解析】本题考核组织机构中公司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因此选项A错误。

6.B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监事。

7.B

【解析】本题考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选项ACD均错误。

8.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9.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10.B

【解析】本题考核-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法人投资设立的-人公司可以设立新的-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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