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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第四章(5)

发表时间:2012/3/6 10:34: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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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

1.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形式繁多,包括&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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