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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四(5)

发表时间:2012/4/26 11:17: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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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1)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解释】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

(3)保证责任

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票据追索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P316)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二汇总

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辅导专题一汇总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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