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六、汇票的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质权人;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汇票中受提示人包括已进行承兑的承兑人及未承兑的付款人。在实践中,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汇票,银行为受提示人;因银行之间建立联行结算制度建立了代理关系的,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银行也可为受提示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受提示人是承兑银行,因银行之间建立联行结算代理关系的,该代理付款银行也是受提示人。
2.支付票款
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续,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即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应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在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时,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不能免除其票据责任,而对由此造成损失的,付款人只能向非正当持票人请求赔偿。
此外,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及时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予以解除。
七、汇票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概述
1.追索权的概念
汇票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它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
2.追索权的种类
(1)根据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的不同,可以将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到期日到来之前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行使的追索权。
(2)根据行使追索权的人的不同,可以将追索权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最初追索权,是指最后持票人在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所行使的追索权;再追索权是指向追索人清偿了最初追索金额后所获得并行使的追索权。
3.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的主体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汇票债务人。最后持票人是汇票上的惟一债权人,也是最初追索权人;其他汇票债务人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债务后,享有与持票人同一权利,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行使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是指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
4.追索权的客体
追索权的客体,是指追索权人有权取得的、被迫索人应当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和行使追索权的费用。追索权的客体包括两种: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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