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所谓无效行为,也称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即行为从实施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实施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企业破产法》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所谓隐匿,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他人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在破产案件中,隐匿财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债务人的财产藏匿起来,不让管理人发现,从而使管理人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而无法进行实际接管,更无法进行清理清算。所谓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他人的控制。在破产案件中,转移财产主要是指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将债务人的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管理人的控制,从而使管理人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而无法进行实际接管。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不但妨碍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为无效行为,该行为自实施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谓虚构债务,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借据等,从而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在破产案件中,主要是指债务人故意制造虚假的合同、借据等债务凭证,增加债务人的债务,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是指债务人故意对事实上不正确、不真实的债务予以确认,隐瞒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不但妨碍管理人履行职责,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为为无效行为,该行为自实施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
四、抵销权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付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对破产债权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债权人的债权按破产程序清偿通常只能得到部分偿还,而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负的债务却须偿还,抵销权可使破产债权人在抵销的破产债权额内得到全额偿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这种互付债务,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主张抵消。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不能主张抵销。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出。抵销权的行使目的是对债权人债权的一种保障,但实际上会导致破产财产的减少,对其他债权人不利,因此,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人如管理人行使。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已经接管债务人财产,因此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而不能向债务人直接提出。
《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这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并不享有债权,仅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但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第三人将其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使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同时也成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的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不得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这是指如果债权人在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存在,那么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为了维护抵销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即使债权人在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时,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也可以主张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这是指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经知道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说明该债务人已经知道了其取得的债权有可能难以得到保障。为防止滥用抵销权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主张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可以主张抵销。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除规定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被撤销或者无效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外,还对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上述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相关内容:
关注:初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 会计职称考试真题 合格标准 2014会计职称招生简章 考试时间
(责任编辑:xll)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