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者集中行为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2.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1)实体条件。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书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3)审查的程序。
①初审。主管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否则进行进一步审查。
②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审查期限。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4)审查的内容和结果。
①审查的内容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主管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②禁止的决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③许可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管机关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5)公布审查结果。
(五)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所谓行政性强制交易,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比如,某县政府要求县属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某啤酒厂质次价高、没有竞争力的啤酒,并且下达具体购买任务。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所谓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⑤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⑥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其他行为;
⑦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所谓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比如,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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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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