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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义第1章:第四节

发表时间:2013/8/15 11:19: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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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间”即是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

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与权利人知道受侵害的时间相隔过长,影响诉讼时效发挥作用,《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己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20年),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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