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论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自愿原则贯穿合同活动全过程,包括:订不订合同自愿;与谁订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对等,要公平合理,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强调双方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具体包括:(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关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6.严守合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相关文章:
关注: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 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xll)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不过续学校方服务
中级会计职称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练习校方服务精品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