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小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
【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对抗持票人。本题中,A银行作为票据主债务人,不得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向丁付款
(2)丁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答案】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于7月22日明确表示将不能履行合同,属于预期违约,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或者: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题中,甲公司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足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10万元,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甲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3.
【答案】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根据规定,当月购进的钢材因管理不善丢失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购入钢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2×17%=11.56(万元)。
(2)销售下脚料应纳增值税=3.51÷(1+17%)×17%=0.51(万元)
(3)计算不正确。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运费抵扣的进项税额=1×7%=0.07(万元)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综合题答案】
(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40×60%=8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0.5%=8800×0.5%=44(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50%=140(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140=84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所以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部扣除,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解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700/7%×6%=100(万元)
【解析】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5)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限额=845×12%=101.4(万元),实际捐赠支出5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因此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解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0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实际支出额为2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2.5=7.5(万元)。
【解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甲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5(会计利润)+96(业务招待费调增额)-140(三新开发费用)+100(财务费用调增额)+35(职工福利费调增额)+7.5(职工教育经费调增额)=9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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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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