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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精讲讲义(5)

发表时间:2012/9/27 10:12: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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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扣缴义务人扣税的时限地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2.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 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8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1.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其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1)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2)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项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4.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負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5.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6.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7.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8.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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