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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强化讲义第四章(3)

发表时间:2012/5/22 10:24: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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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 单独或者通过行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四) 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进行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 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3.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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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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