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2.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3.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4.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颁发程序
1.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于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港、懊、台地区及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或者珠算五级)。其提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公证证明。
(六)会计从业资格的后续管理
1.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2.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13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3.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和会计行业的和谐发展。《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级别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包括: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度和大纲;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各级相关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师资培训;指导、监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等。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其形式包括: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含省级)以上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网上培训和远程教育等。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都是我国用于考核和评价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制度,目的是通过考核,合理评价会计人员的技术等级,促进会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还对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基本职责以及聘(任)用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根据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规定,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自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以来,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和改革。2000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4年8月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条件、聘任制度、证书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从2003年开始,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在全国全面推行.并首次在欧洲设立考场。该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照现行办法由各省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形式,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内部控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的综合能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省级人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
为贯彻中央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财政部自2005年起启动了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通过资格确认、笔试、面试、培养等环节,先后开展了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和学术类等四类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财政部计划用十年左右的时问,打造一千名左右各类会计领军人才,发挥这些领军人才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提升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成绩以2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未实行单科成绩滚动的方法,而实行1年内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方法。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在具备《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相关违纪行为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初级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录取。对于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对于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如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或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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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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