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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经典例题及答案

发表时间:2019/5/30 14:11: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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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有( )

A.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B.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弥补

C.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可转增为公司资本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比例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利润分配。根据规定,发生重大亏损,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公司的公积金弥补,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因此选项B错误。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相关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该相关事项有( )。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B.一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达5%

C.变更公司形式

D.发行优先股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2016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A.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权标的

B.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公司中股份的回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第②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上述第③项、第⑤项、第⑥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例题·多选题】(2018年卷I)下列关于公司公积金用途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B.法定公积金不得转增公司资本

C.任意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资本

D.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资本,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题·多选题】(2017年卷I)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

B.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转换条件具备时必须行使转换权

C.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必须规定转换办法

D.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例题·判断题】(2017年卷I)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的盈余公积金。(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例题·判断题】(2015年)上市公司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优先股的规定。

【例题·简答题】(2017年卷II)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收归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王某是总经理,属于高管,因此不能实施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其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一规定适用于发起人,因此发起人张某在2014年10月转让股份,在上市后1年内,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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