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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试题及答案

发表时间:2019/7/30 16:17: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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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组成立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董事组成的清算组

B.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D.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选项A错误;(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选项B正确;(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选项C错误;(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选项D正确。

【例题·多选题】甲为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

A.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

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

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选项B不属于前述法定事由。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先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选项AB错误)。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卷I)·简答题】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

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根据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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