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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试题3

发表时间:2013/2/19 9:36: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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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选题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2009年)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2.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须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25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时,甲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7%的表决权,丙享有13%的表决权,丁享有30%的表决权。2010年4月1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丙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股东会可以通过该决议

D.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未达到全部表决权的2/3,股东会不能通过该决议

4.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B.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为2年

C.该公司必须设1名副董事长

D.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规定由甲担任董事长

5.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各出资40%,丙出资20%。该公司章程约定的下列条款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全体股东

C.公司分配利润时,丙有优先分配权;公司当年利润不足10万元的,仅分配给丙,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D.公司解散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甲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企业关联方的有( )。(2011年)

A.甲企业的副经理林某

B.甲企业经理的同学陈某

C.甲企业的职工李某

D.甲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配偶王某

7.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 )。

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B.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C.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

8.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简答题

【案例1】

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

2008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10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公司股东会于2010年2月就2009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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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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