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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冲刺精讲讲义(5)

发表时间:2012/9/18 10:11: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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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簿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色,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法律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已在第五章流转税法律制度中讲述;至于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则在本章第二节中讲述。此处均不再赘述。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谓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40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构成犯罪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7.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8.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2.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3.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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