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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经济法》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6/7/8 9:58: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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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税法还规定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4.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适用扣税法,而是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取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要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四)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五)电子发票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法律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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