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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模拟题9.1

发表时间:2011/11/14 11:43: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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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试题

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为“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 [答案]D

[解析](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A错。(2)发生地震属于不可抗力,这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所以B错误。(3)申请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没有时间的限制,所以C错误。

3. [答案]D

[解析]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答案]B

[解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本题设立登记费=1000×0.8‰+9000×0.4‰=4.4万元。

5. [答案]D

[解析]A项的错误在于董事会表决的收购办公大楼之提案金额超标,已经超过了上市公司资产总额3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权表决。 B项错误,董事会表决的担保事项涉及股东A,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表决。根据公司法16条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会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D项正确,股东A.C.E三人召开董事会,董事出席人数已过半数,故合法有效。董事会否决投资B.D二人出资的合伙企业也是正确的。根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本条赋予了公司转投资的权利,但同时对公司转投资的对象进行了限制。

6. [答案]A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7.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8.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9. [答案]A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0. [答案]D

[解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因此,本题只有选项D是符合规定的。

11. [答案]D

[解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即投资总额的上限:70万×10/7=100万元,选项A的投资总额90万元未超过其上限,是符合规定的;(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即投资总额的上限:300×2=600万元,选项B的投资总额580万元未超过其上限;(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即投资总额的上限;1000×2.5=2500万元,选项C的投资总额2400万元,未超过上限,是符合规定的;(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即投资总额的上限:1500×3=4500万元,选项D的投资总额已经超过了上限,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12.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对于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13. [答案]A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这不属于管理人的职权范围。

14. [答案]D

[解析]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15.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16. [答案]D

[解析]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17. [答案]A

[解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包销商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18. [答案]D

[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9. [答案]B

[解析]如果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未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如果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0. [答案]A

[解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不是该票据无效。

21.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A正确。

22. [答案]A

[解析]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最后导致合同没有成立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只能要求该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要求其承担可撤销合同责任;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最后导致合同没有成立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只能要求该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要求其承担无效合同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不以违约方有过错和造成损失为条件。

23. [答案]A

[解析]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

24.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事业单位整体资产经批准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25.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C

[解析](1)选项B: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2)选项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3)选项D: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

3. [答案]CD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A选项只提前10天通知,因此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B选项不正确。

4. [答案]ABD

[解析]选项ABD均属于公司解散事由。选项D是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法律没有规定连续亏损属于公司解散的事由。

5. [答案]AD

[解析]《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A正确,BC错误。《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理论上把上述这些权利总称为股权,因此股权并非是某一具体的权利,而是数种财产权(其中还有些财产权带有特定身份的性质)的总和。故D正确。

6. [答案]B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选项A错误;(2)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C错误。

7. [答案]BCD

[解析]普通合伙人是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8. [答案]AC

[解析](1)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是合作企业董事会的规定。因此,选项BD是错误的。

9. [答案]ABCD

[解析]全部符合规定,见教材原文。

10.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11. [答案]AB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12.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属于制造虚假信息行为;选项B属于欺诈客户行为;选项C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选项D属于内幕交易行为。这四项都是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3. [答案]ACD

[解析]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选项A错误。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所以选项C错误。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所以选项D错误。

14. [答案]AD

[解析]根据规定,票据伪造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15. [答案]ABCD

[解析](1)对被追索人的效力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选择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16.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7. [答案]BD

[解析]A属于可撤销合同;B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C属于效力待定合同;D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

18. [答案]ABCD

[解析]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9.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标的物虽以代办托运方式运输,但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交付地点,在到达交付地点之前标的物尚未交付。A当选。《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B错误。《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标的物毁损、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C正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D不选。

20. [答案]AB

[解析]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项目,由采购人员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直接将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二是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向履约供应商付款。

三、判断题

1. [答案]×

[解析]注意条件之一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答案]√

[解析]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答案]×

[解析]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

4. [答案]√

[解析]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5. [答案]×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以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用实物或工业产权出资的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6. [答案]×

[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7. [答案]√

[解析]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8. [答案]×

[解析]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9. [答案]×

[解析]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0. [答案]×

[解析]采购合同无需经过批准 ,只需备案即可。

四、简答题

1. [答案]

[解析](1)丙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作为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丙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贾某公司有权向甲、乙、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不知道乙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戊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戊只征得了甲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乙、丙的同意,因此,戊出质行为无效。

2. [答案]

[解析](1)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为A公司的担保。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票(7000万股)超过了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12000万股)的半数。

(2)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为B公司的担保。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票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3)甲公司可以不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解聘C的信息。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的变动,才属于重大事件。在本题中,副经理C的职务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

3. [答案]

[解析](1)付款人乙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甲、乙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甲取得票据时已按期供货,即已支付了对价。

(2)丁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戊向丁发出追索金额42万元合法。

(3)丙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丙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假冒甲的名义背书并偷盖甲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丙承担的责任包括:①丁、戊属于丙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丙对其后手负连带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②丙同时对甲负有全部票据金额10万元的赔偿责任。③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

(5)甲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甲向戊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

五、综合题

1. [答案]

[解析](1)北广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北广公司在2007年3月知道撤销事由后至2008年7月南通公司停止支付租金之时已经超过1年。

(2)北广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南通公司停止向北广公司支付租金,经北广公司多次催告,南通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北广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B分公司不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本题中,B分公司未取得A公司的书面授权(只是口头同意),B分公司与北广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B分公司不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北广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南通公司以厂房向北广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

(5)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承租人南通公司未向北广公司支付全部的租金,因此,如果南通公司破产,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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